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异33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石沟村。

负责人:徐贵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栋,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明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阳,系该单位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2020)鲁1302执97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石沟村委)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石沟村委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石沟村委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0)鲁1302执97号执行裁定书,并返还扣划东石沟村委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农经管理站代管资金38万元。事实与理由:一、贵院扣留的代管资金38万元不是东石沟村委的责任财产,而是山东山松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半程农经站)拨付的村民的土地流转款,该款项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非村委集体的责任财产,贵院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扣留该款项明显错误。二、贵院扣划代管资金38万元,属于超标的,亦不应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提取,按照贵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8604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东石沟村委于2019年6月27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后因支部书记刘进江身患重病住院治疗,不能办理签字审批手续,才导致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付款延误。在刘进江出院之后未及时兑付调解书,东石沟村委向他人借款于2020年1月11日向圣元公司偿付工程款20万元、16日偿付工程款10万元,另68604.26元因镇政府领导调整未能办理审批,导致未能及时偿付,虽东石沟村委确实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十七条规定,以及山东省高院民一庭于2020年8月15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答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即使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法律也仅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倍支付利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基于违约责任导致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属于与案件审结后发生的事实相结合形成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非简单的事实判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予以认定,属于以执代审违反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综上,贵院扣划的38万元并非东石沟村委的财产,其扣划行为损害东石沟村委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返还。

申请执行人圣元公司辩称,一、东石沟村委于2019年7月26日履行(2019)鲁1302民初860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一期约定的60万工程款的义务,没有按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期履行款28万元;剩余88604.26元至今也未履行,圣元公司要求东石沟村委按照调解书第二项约定未付款366604.24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3倍利率从2014年12月27日起诉至扣留之日计算出利息287524元,在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要求扣留283445.92元的利息有法有据。加上未付款88604.26元,案件受理费674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604元,合计394176元,案件还没有执行完毕,在东石沟村委提异议期间应当承担未付款的利息,直至执行完结,扣留38万元没有任何超标的查封。二、东石沟村委提出案涉款项属于村民土地流转款,与事实不符。根据民法总则及原理,钱不属于特定物,根据东石沟村委2020年4、5、6、7月的村委收支公开栏,结存余额在140万元以上,而且村委对外支付的各种款项都是该代管资金里的资金,东石沟村委自己都不区分账户内的款项具体是什么款项,那么贵院划扣38万元,东石沟村委认为代管村民土地流转款的理由不成立。故,贵院扣划东石沟村委在半程镇经管站代管资金38万元的行为正确,请求贵院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圣元公司与东石沟村委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东石沟村委同意支付给圣元公司总价款968604.26元,于2019年6月28日之前支付60万元,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28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款项88604.26元;二、如东石沟村委未按第一项如期履行,圣元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按照未支付款项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算,自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圣元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7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43元,由东石沟村委负担。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860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日向双方送达该调解书。本案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4日提取东石沟村委在半程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8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同日向半程镇经管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异议人东石沟村委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2003年11月30日,东石沟村委与临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松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东石沟村委出让给山松公司地块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面积为399686.67平方米,折合599.53亩,四至范围是东至金锣二路,西至金锣三路、东石沟村地,南至新程四路,北至东石沟村地,其四至范围所示已经双方确认。出让年限为五十年,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53年12月1日止。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15000元,该合同出让土地合计为599.53亩,总额为8992595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山松公司将土地价款存入其为东石沟村委开设的账户上,每年7月1日前向东石沟村委支付当年度的利息,利息额度折合当年每亩1200斤小麦的价格。

再查明,申请执行人圣元公司出具交易明细结果列表截图一份,显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于2019年7月26日转账存入600000元,备注为东石沟工程款3#4#号楼;2020年1月22日圣元公司经办人为林晓华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2020年1月11日收到东石沟村委款20万、2020年1月16日收到东石沟村委款10万。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一宗,载明:山松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交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土地利息169548.29元;于2020年7月17日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存款利息111148.46元,交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土地利息68740.9元,交纳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土地利息9526.27元,交纳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存款利息182089.49元,交纳存款利息156800元,交纳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土地利息11786.88元。上述收据均加盖了东石沟村民委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及民主理财专用章。2020年7月17日,金锣水务有限公司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存款利息92844.5元。

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4月份至7月份的东石沟财务收支公布榜,该公布榜载明东石沟村委2020年7月份结存余额为1560654.79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院执行案涉款项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执行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异议人东石沟村委主张本院扣划的案涉款项系山松公司拨付给村民的土地流转款,系专项资金,根据东石沟村委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看出,山松公司租赁东石沟村委的土地,山松公司需向其支付出让金8992950元及每年支付土地利息。异议人提交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的共计收到的山松公司支付的土地利息为259602.34元,存款利息为542882.5元,该存款利息显然不能认定为系村民的土地流转款,土地利息259602.34元远远低于其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的存款余额,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本院扣划的款项即是上述应付给村民的土地流转款,且案涉土地于2003年11月30日即已出让给山松公司,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将土地价款存入东石沟村委账户,故该款项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价款。案涉款项是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代管的东石沟村委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故,本院扣划案涉款项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执行。对于债务清偿顺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执行依据(2019)鲁1302民初86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石沟村委需偿还本金968604.26元,如违约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东石沟村委主张调解书利息超过法律支持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此项主张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以下利息均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利率计算,圣元公司认可收到东石沟村委的三笔款项,分别为2019年7月26日收到60万元、2020年1月11日收到20万元、2020年1月16日收到10万元。故,执行标的应按照分段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2019年7月26日东石沟村委支付60万元,该款虽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偿还,但申请执行人未主张该部分利息,故不应计算利息。则未偿还的金额为968604.26元-600000元=368604.26元。

2、2020年1月11日东石沟村委支付200000元,因东石沟村委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还款,应按照调解书第二项支付未支付款项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共计为275570.08元,抵扣利息后为275570.08元-200000元=75570.08元,则剩余未付利息为75570.08元,本金为368604.26元。

3、2020年1月16日东石沟村委支付100000元,则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6日,利息共计437.72元,本次应付利息为75570.08元+437.72元=76007.8元。东石沟抵充完利息后,应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为:5429.06(执行费)+5000(保全费)+6743(案件受理费)=17172.06元,余款100000元-76007.8元=23992.2元,抵充该费用后余款为23992.2元-17172.06元=6820.14元,该款应抵冲本金,则至2020年1月16日剩余本金应为:368604.26元-6820.14元=361784.12元。

4、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共计36196.5元。截至2020年10月19日,东石沟村委共需支付361784.12元+36196.5元=397980.62元。

综上,东石沟村委还需履行397980.62元的债务,本院提取东石沟村委在半程镇经管站代管资金38万元不存在超标的执行,异议人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石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子瑜

人民陪审员  朱孔响

人民陪审员  廖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