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5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637X2。

法定代表人:范铭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14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上述房产不确定查封先后顺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暂无法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异议结果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剩余2248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