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343号
原告: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1430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后,经理。
被告:珠海琴湾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告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琴湾亭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珠海横琴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 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文思
书 记 员 纪畅潼
书 记 员 陈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