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73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捷克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601R。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9887077N。
法定代表人:曹春。
原告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与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金久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久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6元,减半收取600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73元,由金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