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67号
申请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82759。
法定代表人:张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钰妹、王奕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9887077N。
法定代表人:曹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7万元。申请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提供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