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3042号之一
原告: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莎北郡1栋2单元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YFGK89。
法定代表人:韦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梅,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9887077N。
法定代表人:曹春。
被告:王连彬,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990元(原告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115元,由原告广西飞扬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寒
人民陪审员 凌 敏
人民陪审员 青天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