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00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