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00号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