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02执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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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352034Y,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尚其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02民初175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以(2020)鲁1302执6284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23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