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4号
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南外环与**公路交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沂蒙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