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2025号
申请人:初金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河头店镇大沟子村3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蔚,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于家店村161号,身份证号:37068219901006473X。
被申请人: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169786758W。
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初金伟与被申请人**、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初金伟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阳市修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初金伟预交。
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