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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根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市文物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6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根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5号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顾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松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爱莲,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文物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民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洋,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恩,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根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根盛)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文物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0元,退还上诉人上海根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邹爱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瑶书记员陈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