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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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96号
原告: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72839936,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5号楼238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5825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路998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由上海根盛展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