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30民初2028号
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被告: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巴楚县。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被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与被告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喀什广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货款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于2024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