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409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C83Y9P。
法定代表人:田云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园区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喻一峰。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