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511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C83Y9P。
法定代表人:田云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园区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喻一峰。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昌东支行账号为36×××23_1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