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捅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6852X5。
法定代表人:徐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里工业园区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喻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湘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兵,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瑞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黄桥****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97536603T。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萧县宜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侧凤翔小区**会信用代码01341322083667504C。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萧县瑞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萧县宜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萧县瑞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13800元、57407元、5740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