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初83号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山头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U686X6。
负责人:稂元华。
被申请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周世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称该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才长
审判员  李虎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