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周世垣,系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志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志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71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饶仲裁委员会(2019)饶仲字第1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运高
审判员 汪新棠
审判员 王**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