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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870号
原告:周文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
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官山头居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U686X6。
负责人:稂元华。
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石桥村鑫和园小区石桥大厦B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928076967。
法定代表人:周世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忠学,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第三人:吉安市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白云路与君山大道交叉东北角湖滨大楼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8Y6ML3A。
法定代表人:杨忠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周文峰诉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忠学、吉安市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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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忠学、吉安市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峰撤回对被告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忠学、吉安市启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9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周文峰承担。
审 判 长 郭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谢清香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