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永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5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永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盛泰安重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86293E。
法定代表人:贺智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韦娜,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永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永盛公司向***支付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48534元、休息日加班工作3867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8元;2.判令永盛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
永盛公司答辩意见:双方约定的薪资为固定月薪7000元,该固定月薪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所有的加班工资,永盛公司已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上诉人永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永盛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9652.7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3.***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
***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永盛公司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9652.7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永盛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永盛公司支付***工资21160元(2019年6月10日-2020年7月31日);2.永盛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3.永盛公司支付***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4853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8678元、法定加班日加班工资4138元;4.判令永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永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52.7元;二、永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永盛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以及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加班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提供的有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智玲签名的《关于***离职工资结算申请》载明:***自2019年6月10日正式上班(6月上班天数为18天),于2020年7月31日离职。按照公司与***本人当时确定的工资待遇为10000元/月(包含年终奖。发放标准以每月实发工资7000元,剩余工资年底结算)。一审据此认定***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符合民事证据规则。***与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智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均确认永盛公司应补发***工资,结合双方确认的《关于***离职工资结算申请》,一审认定永盛公司应补发***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19652.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本院上述认定,双方经结算确认***离职后永盛公司尚欠***工资19652.7元,***并未对加班工资提出异议,且即使根据***主张的加班时间核算,***的时薪亦未低于深圳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永盛公司主张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拒签导致,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永盛公司应依法向***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与上诉人永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负担10元,深圳永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  宁  娟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