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064号
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耀远路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47XK。
法定代表人:黄胜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