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国、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96号

申请人:许昌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捷,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耀远路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47XK。

法定代表人:黄胜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许昌国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昌国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许昌国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