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44922L。

法定代理人:陈克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6号骏豪华庭商业综合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47XK。

法定代表人:黄胜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息,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