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为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为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6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白云汇大楼105房。
法定代表人:黄思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为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干点啥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2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亮,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婷,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为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汇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任永乐
黎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