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098号
原告: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湖滨新区数据中心1号楼1154室。
法定代表人:程庆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2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