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4执184号
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良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28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已支付罚款3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滞纳金3万元及执行费3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材料办理领款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