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威洋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23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96号2914房。
法定代表人:钟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纯伟,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威洋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131-333号4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妙香。
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维。
原审第三人: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26号省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傅华。
上诉人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威洋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奕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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