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法定代表人:祝灵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E506
法定代表人:鲍兆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雄,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
原审被告:李桂维,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广东建设实业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3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健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东建设实业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见,双方并未签署任何的合同,也未见装饰装修的相关约定,双方之间是产品购销关系而非被上诉人主张的装饰装修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中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并未签署书面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仍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暂无法判断本案案由,但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产品购销关系而非装饰装修关系,且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即上诉人在其主张中自认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产品购销关系,即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两原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案涉及装修工程,系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紧密相关,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产品报价清单显示,项目名称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东路御映温泉酒店,即案涉装修工程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温泉东路御映温泉酒店,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宏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