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广州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钟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伟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辉,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共广东省宣传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26号省委大院。
上诉人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威洋形象策划顾问中心,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共广东省宣传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9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均不是与诉讼请求相关的适格被告,被诉请给付的第三人也不适格,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被告;而诉讼请求对象却因为住所地不归原审法院管辖,且该案主张争议事实已经过相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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