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821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村三州石洛沙“赢富中心”第3座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630576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19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新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0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含船舶、知识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债券、期货、基金、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新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0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90.1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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