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观澜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康宝莱仪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3020号
原告:珠海康***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工业园金峰西路****301。
法定代表人:刘敏。
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中心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宜龙。
原告珠海康***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康***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康***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珠海康***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路兵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