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观澜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1511号
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春。
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宜龙。
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观澜镇景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倩
书记员  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