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734号
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浪背村第六工业区23号鸿利昌厂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5980P。
法定代表人潘桂敏。
委托代理人邹国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琴,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1号厂房1、2层,2号厂房1、2层,3号厂房1、2、3层,4号厂房1层,5号厂房1、3层,6号厂房1层,厂房1栋1、2、3层,厂房7栋,厂房8栋1、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75877。
法定代表人张锡河。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需尽快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6元,由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晓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凌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