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宇傲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4民初3240号
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村第六工业区23号(101、102)。
法定代表人:潘桂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琴,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武,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锋,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郭天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货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暂计9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设备订购合同,约定被告以30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采购粉液体喷涂线及大旋风粉房。原告于2017年底向被告提供合格产品并安装完毕,被告投产使用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并拒绝支付尾款90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成讼。
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第7条付款方式,欠付90万元确实属实,但是原告的付款请求条件不成就,因此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第7条付款方式,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60万元,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原告并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双方并未验收合格,因此被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设备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因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乙方同意出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本约,同意遵守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编号:NO:HLC-20170602-1#。第二条,采购标的:粉液体喷涂线:品名、规格详见附件;第三条,设备总价(以到厂安装计价):人民币3000000.00(¥叁佰万元)含17%增值税;第四条,交货期限:收到预付款之日起75个工作日;第五条,交货目的地:天津市武清区渌侨工厂;第六条,运输方式:汽车输送;第七条,付款方式:预付订金100万元,主材料到90%(风机、喷房、粉房、输送链、彩钢板等)付110万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一个月付60万元,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乙方应在每次收到款项当月25日之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的17%增值税发票。(如乙方迟延开具17%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下一笔付款)。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合约规定完成安装调试时,如因甲方变更原因导致,视具体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安装调试,或未按约定时间通过验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期付款,乙方保留按延期付款的天数相应延长交货期及人员滞留费用之权利;甲方提供施工人员住宿,乙方人员餐饮等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条、设备安装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相关培训,交付甲方相关部门使用;第十一条,设备验收:乙方按照合约规定安装调试完毕30个工作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提供的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生产的成品应达到甲方预先提供的产品标准;第十二条,保修期:1)此套设备保修期自设备验收完成之日起为壹年;2)易损件、易耗品如皮带、过滤器、水泵密封圈等不在保修范围;3)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更换则收取材料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2017年11月29日涉案设备安装完毕,现已投入使用。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10万元,剩余90万元未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工程整改过程中应扣除1万元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生产线早已安装完毕,被告也投入使用,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剩余款项。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庭询问,现在存在什么质量问题,被告称回答不上来,经法庭询问,怎样才能达到被告的要求,被告亦称回答不上来,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89万元(扣除1万元的整改费用),并自2019年3月1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鸿利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8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简福新
审 判 员  郭建红
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