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半宙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2909号
原告:广州市半宙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段常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章,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泳霞,职务行政经理。
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亚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半宙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半宙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1元由原告广州市半宙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孔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