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淋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81民初2002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石基村路段南侧(厂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4991519X7。
法定代表人:段常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家欣,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淋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粤溪北路98号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397794X。
法定代表人:蔡福营。
原告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淋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9.83元(原告已预交2099.83元),保全费1494.91元,合计3594.74元,由原告广东省半宙实验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鸿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芷晗
书 记 员 詹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