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1966号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永兴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申请执行,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劳动争议一案做出的[2022]沅劳人仲案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亦因同样的原因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符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981民初191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诗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