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常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967号
原告: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附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092284476P。
法定代表人:高术军,职务:经理。
被告:上海常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路181号4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0826912N。
法定代表人:常海泉,职务:经理。
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常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中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福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