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3115号
原告: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梁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睿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00元,由长春天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冬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