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田睿元、右程程、周默、高媛、长春市东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0182执8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田睿元、右程程、**、**、长春市东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55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睿元、右程程、**、**、长春市东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557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田睿元、右程程、**、**、长春市东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长国立证字第557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