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454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长城街与荣祥路交汇北行150米。
法定代表人:田睿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成,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系该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博,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威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晓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