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意,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阎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松、杨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隋意因与上诉人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意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9005元;2、判令欧亚美公司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16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在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就职的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玖阳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下称欧亚美公司)系同一行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理由有如下几点:1、一审法院认定二企业之间存在业务重合,属于同一行业,主要依据系被上诉人提供的二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存在证据不足。欧亚美公司主营业务为会议展览,其装饰装修主要是会展活动现场,不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布置;而玖阳公司承接的是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即平常所说的住宅、商铺、办公场地的室内设计和装修施工。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没有关联,更没有重合之处,也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故不能被认定为同一行业。2、上诉人在玖阳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的是网络管理员职务,且在职时间只有短短两个月,根本就未曾参与公司的室内外装修工程业务,自然也算不上是在同一地区、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3、被上诉人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玖阳公司与其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为“员工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在同一地区,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仅限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竞业限制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不应被扩大化理解。5、对于欧亚美公司提交“关于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再次通知”,一审法院认定“不能证明其曾于2017年4月3日已通知隋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部分,上诉人表示认可,但对一审法院认定“但该宗证据仅能证明欧亚美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通知隋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上诉人认为因其通知内容不真实,不属于法定有效的通知内容。且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欧亚美公司答辩称:不认可隋意的上诉意见。

欧亚美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失业金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隋意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已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了失业保险,被上诉人系因自己未办理失业登记,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隋意答辩称:欧亚美公司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隋意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亚美公司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2.判令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830元。庭审中,隋意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9005元。事实与理由:欧亚美公司于12月13日违法辞退隋意,因其过错导致隋意丧失领取失业金资格,不能领取本应可领取的失业金。欧亚美公司与隋意曾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生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后因欧亚美公司拒绝给付失业金损失和竞业限制补偿金,隋意于2016年12月19日提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权利。以上事实均已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判决内容因欧亚美公司过错导致隋意丧失本应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资格,欧亚美公司依法应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根据判决内容隋意与欧亚美公司约定了自离职之日起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条款,欧亚美公司辞退隋意后未终止该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应支付隋意竞业限制补偿金。据此,隋意诉至原审法院,望判如所请。

欧亚美公司辩称并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欧亚美公司不支付隋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2.判决欧亚美公司不支付隋意失业金损失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隋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隋意在工作期间,欧亚美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隋意离职后,欧亚美公司亦已经依法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隋意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于2016年12月26日前即应收到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此后其完全可以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到新的工作单位就业。因此,隋意因自己未办理失业登记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隋意与欧亚美公司之间并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事宜,隋意并非欧亚美公司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隋意与欧亚美公司之间曾因竞业限制补偿事宜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委和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司均明确告知隋意,双方之间无竞业限制约定,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8月27日,在已经多次通知隋意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因隋意拒不承认且仍向法院提出竞业限制补偿的主张,欧亚美公司再次邮寄书面通知,告知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竞业限制约定,该约定也已于2017年2月6日仲裁委庭审之日解除,隋意主张此后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再次,隋意离职后,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且多次说明双方无竞业限制约定,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竞业限制约定,该约定也因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补偿而解除,故隋意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三、隋意自2018年1月起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欧亚美公司均经营装饰装修业务,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如隋意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则其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行为,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同时保留追究隋意的违约责任,以及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综上,隋意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2012年4月1日,隋意入职欧亚美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的第五条规定“员工离开公司,两年之内不得在同一地区,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合同到期后,隋意继续在欧亚美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12日,欧亚美公司停缴隋意社会保险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隋意在欧亚美公司处工作至2016年12月13日。

2016年12月19日,隋意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欧亚美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竞业限制补偿等。

2017年4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裁决书。后隋意、欧亚美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2018年2月2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隋意与欧亚美公司于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欧亚美公司解除其与隋意的劳动关系违法;三、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67.3元;四、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工资6271.66元;五、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加班费554.83元;六、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548.21元;七、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失业金损失1000元;八、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675.52元;九、欧亚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隋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十、驳回隋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一、驳回欧亚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8日,隋意再次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欧亚美公司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2.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42830元。

2019年2月3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7号裁决书,裁决:1.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2.欧亚美公司支付隋意失业金损失9000元。现隋意、欧亚美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如下:

1.隋意提交《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证明:其于2018年1月9日在仲裁庭审中当庭收到,根据载明的内容欧亚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经让隋意丧失办理失业金的机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不符合事实。欧亚美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内容显示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可以证明欧亚美公司已为隋意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载明隋意应在2017年2月12日前办理失业登记,逾期办理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本次失业期间不能再领取,而欧亚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间却为2017年2月14日,可以认定欧亚美公司存在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形,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2.欧亚美公司提交“关于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再次通知”、EMS邮政特快专递单据及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2018年8月27日,在欧亚美公司已经多次通知隋意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因隋意拒不承认且仍向法院提出竞业限制补偿的主张,欧亚美公司再次邮寄书面通知,告知隋意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隋意质证称,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收到该通知,但该通知不能证明解除的时间,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无需再次通知;该通知制作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内容写明解除时间为2017年4月3日,欧亚美公司应对2017年4月3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隋意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宗证据仅能证明欧亚美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通知隋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能证明其曾于2017年4月3日已通知隋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欧亚美公司提交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欧亚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均经营装饰装修业务,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隋意质证称,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不属于同一地区,分属崂山区和市南区,行业分属建筑和服务,营业范围不一致,不存在隋意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和实际业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原审法院认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可以认定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同一行业,故对该宗证据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原审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原审法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欧亚美公司为隋意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1月。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隋意处于失业状态,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8年1月至2月,隋意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欧亚美公司向隋意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书面通知,隋意于9月1日签收。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隋意、欧亚美公司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欧亚美公司是否应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二、欧亚美公司是否应支付隋意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关于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欧亚美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停缴隋意的社会保险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直至2017年2月14日才为隋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存在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形,并导致隋意因逾期办理失业登记无法领取失业金待遇,由此给隋意造成的失业金损失欧亚美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根据隋意的社会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隋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结合隋意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事实,欧亚美公司应赔偿隋意2017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160元(1000元×9个月+1080元×2个月)。故隋意主张欧亚美公司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欧亚美公司主张不予支付隋意失业金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原审法院认为,隋意与欧亚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应严格履行。根据隋意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载明,自2018年1月起隋意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而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同一行业,应认定隋意自2018年1月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故其主张欧亚美公司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900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欧亚美公司主张不支付隋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经原审法院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一、欧亚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隋意失业金损失11160元;二、驳回隋意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欧亚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隋意、欧亚美公司各负担10元。

二审期间,隋意提交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明欧亚美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请未经仲裁程序。欧亚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事项。本院认为,依据一审卷宗记载的民事起诉状,原审作出判决与欧亚美公司的诉请一致。隋意提交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用工登记信息,证明该公司与欧亚美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为行业。欧亚美公司质证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不认可。本院认为,依据企业信息二公司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该证据证明事项不成立。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欧亚美公司应否支付隋意失业金损失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关于失业金损失,欧亚美公于2017年2月14日为隋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但其于2016年12月12日即停缴隋意的社会保险费,导致隋意无法丧失领取失业金资格,欧亚美公司应当赔偿隋意失业金损失;欧亚美公司以该损失系隋意的过失导致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隋意在离开公司后二年内在玖阳公司工作,玖阳公司与欧亚美公司经营范围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同一行业,故隋意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要求欧亚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隋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