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楼**。
法定代表人:阎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松,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睿,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欧亚美公司均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7裁决书,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鲁02**民初1811号、[2019]鲁02**民初2132号,**起诉在前列为原告,欧亚美公司起诉在后列为被告,本院将[2019]鲁02**民初2132号案件并入[2019]鲁02**民初1811号案件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松、赵巧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亚美公司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2.判令欧亚美公司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830元。庭审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欧亚美公司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9005元。事实与理由:欧亚美公司于12月13日违法辞退**,因其过错导致**丧失领取失业金资格,不能领取本应可领取的失业金。欧亚美公司与**曾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生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后因欧亚美公司拒绝给付失业金损失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于2016年12月19日提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权利。以上事实均已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判决内容因欧亚美公司过错导致**丧失本应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资格,欧亚美公司依法应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根据判决内容**与欧亚美公司约定了自离职之日起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条款,欧亚美公司辞退**后未终止该竞业限制条款,依法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据此,**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欧亚美公司辩称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欧亚美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2.判决欧亚美公司不支付**失业金损失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工作期间,欧亚美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离职后,欧亚美公司亦已经依法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于2016年12月26日前即应收到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此后其完全可以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到新的工作单位就业。因此,**因自己未办理失业登记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与欧亚美公司之间并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事宜,**并非欧亚美公司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与欧亚美公司之间曾因竞业限制补偿事宜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委和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司均明确告知**,双方之间无竞业限制约定,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8月27日,在已经多次通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因**拒不承认且仍向法院提出竞业限制补偿的主张,欧亚美公司再次邮寄书面通知,告知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竞业限制约定,该约定也已于2017年2月6日仲裁委庭审之日解除,**主张此后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再次,**离职后,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且多次说明双方无竞业限制约定,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竞业限制约定,该约定也因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补偿而解除,故**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三、**自2018年1月起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欧亚美公司均经营装饰装修业务,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如**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则其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行为,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不应支持,同时保留追究**的违约责任,以及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综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辩称:欧亚美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已经生效的(2017)鲁02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欧亚美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与前案系同一事实。因欧亚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失业并丧失失业金领取资格,并非是个人原因丧失失业金领取资格,欧亚美公司依法应进行赔偿。**与欧亚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已经履行且并未解除,公司依法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欧亚美公司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从事相同业务应当举证。欧亚美公司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2年4月1日,**入职欧亚美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的第五条规定“员工离开公司,两年之内不得在同一地区,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欧亚美公司处工作。2016年12月12日,欧亚美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欧亚美公司处工作至2016年12月13日。
2016年12月19日,**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欧亚美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竞业限制补偿等。
2017年4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裁决书。后**、欧亚美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2018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与欧亚美公司于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欧亚美公司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违法;三、欧亚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67.3元;四、欧亚美公司支付**工资6271.66元;五、欧亚美公司支付**加班费554.83元;六、欧亚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548.21元;七、欧亚美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1000元;八、欧亚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675.52元;九、欧亚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一、驳回欧亚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8日,**再次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欧亚美公司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2.欧亚美公司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42830元。
2019年2月3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7号裁决书,裁决:1.欧亚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2.欧亚美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9000元。现**、欧亚美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证明:其于2018年1月9日在仲裁庭审中当庭收到,根据载明的内容欧亚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经让**丧失办理失业金的机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不符合事实。欧亚美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内容显示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可以证明欧亚美公司已为**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载明**应在2017年2月12日前办理失业登记,逾期办理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本次失业期间不能再领取,而欧亚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间却为2017年2月14日,可以认定欧亚美公司存在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形,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2.欧亚美公司提交“关于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再次通知”、EMS邮政特快专递单据及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2018年8月27日,在欧亚美公司已经多次通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因**拒不承认且仍向法院提出竞业限制补偿的主张,欧亚美公司再次邮寄书面通知,告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质证称,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收到该通知,但该通知不能证明解除的时间,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无需再次通知;该通知制作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内容写明解除时间为2017年4月3日,欧亚美公司应对2017年4月3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宗证据仅能证明欧亚美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能证明其曾于2017年4月3日已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欧亚美公司提交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欧亚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均经营装饰装修业务,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质证称,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不属于同一地区,分属崂山区和市南区,行业分属建筑和服务,营业范围不一致,不存在**在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和实际业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本院认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可以认定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同一行业,故对该宗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欧亚美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1月。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18年1月至2月,**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欧亚美公司向**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书面通知,**于9月1日签收。
本院认为,根据**、欧亚美公司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欧亚美公司是否应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二、欧亚美公司是否应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欧亚美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停缴**的社会保险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直至2017年2月14日才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存在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形,并导致**因逾期办理失业登记无法领取失业金待遇,由此给**造成的失业金损失欧亚美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的社会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结合**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事实,欧亚美公司应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160元(1000元×9个月+1080元×2个月)。故**主张欧亚美公司赔偿2017年1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金损失11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欧亚美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失业金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与欧亚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应严格履行。根据**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载明,自2018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为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而青岛玖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亚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存在装饰装修业务,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的同一行业,应认定**自2018年1月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故其主张欧亚美公司支付2018年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900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欧亚美公司主张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659.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失业金损失111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丽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