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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印英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53号A座7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霞,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印英猛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385904元。本院依法提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1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1执1140号,本案提级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234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他六案分别查封了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权属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0987373号、第200959252号、第200959253号、第200987381号、第200987673号、第200987505号的六宗土地。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青岛东海明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宗土地价值合并进行了评估。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六宗土地合并进行拍卖,最终青岛卓越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中以936858118元竞得上述六宗土地。其中本案扣除执行费5689元,向申请执行人***、印英猛发放案款417022元,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韩明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