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4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松,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欧亚美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楷
审判员 龙骞
审判员 马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