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6482号
原告:山东玉顺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下水河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2782315268J。
法定代表人:樊玉顺,厂长。
被告: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路52号4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4MA3C4J5X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玉顺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玉顺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特亿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0元,保全费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