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虞城县人民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民初1137号
原告: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木兰大道南侧西湖春天7号楼2单元404号。
法定代表人:韩仁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王亚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杭州路北市丝绸公司家属院5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哲,经理。
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与仓颉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明伟,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聚美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丘市厚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