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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网汇智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2445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网汇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路2号东6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网汇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网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网汇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7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网汇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网汇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网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网汇公司劳动争议,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受理、审查,作出了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92号仲裁决定书。**认为,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理由如下:2021年12月28日,**在与网汇公司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诉至***裁委,就加班补偿问题等待裁决,直至2022年1月30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办理离职手续,网汇公司从未与**进行过任何关于薪资和补偿金问题的协商,从未达成一致。关于***裁委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认可,如果双方先签署协议,再对网汇公司进行仲裁,那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在等待仲裁裁决期间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并不认可双方签署协议中第6条(5)项约定,**始终与网汇公司未达成一致,并未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岗两年期间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工时制,远远超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的工时制。综上所述,***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网汇公司辩称,不同意**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延时加班的情况,且**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双方已没有争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11月18日入职网汇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采育镇人民政府12345坐席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交通补助、饭费补助、考勤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和月度任务);全勤奖为工资以外的额外奖励,次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基本工资为1400元,绩效考核工资0-900元范围内,全勤奖100元(按照《员工手册》中全勤奖要求执行),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交通补助共0至1100元范围内,饭费补助按照岗位、属地情况和实际发生而定。 2021年12月28日,**以网汇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00元;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70000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5000元。2022年3月24日,***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9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网汇公司认可该仲裁裁决,**不认可该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即本案。 双方对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争议。双方均认可**在职期间2020年12月25日之前适用标准工时制度,之后是综合工时制,但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争议。**主**2020年1月1日开始上班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工作内容是接收市区两级派给各区的12345的案件,从电脑系统里面接收、分析案件反映内容、派给各个科室、催办、撰写回复内容、上传市区两级系统、回访,上24小时休48小时期间早上8:30上班到中午11:30,下午13:30到17:00,快速吃晚饭,吃晚饭后就一直在电脑前面坐着到次日8:30,早饭都是在家里吃,晚上的工作量和白天差不多,市区两级晚上也上班所以派件也多,办公室有折叠床,晚上是一个人值夜班,可以晚上躺着休息一会,床是采育镇政府提供的与网汇公司无关,在职期间属地负责人付媛媛给**等三人排班,按照排班表安排上班,平时不打卡,没有支付过***。网汇公司主张**不存在加班,网汇公司没有支付过***,综合工时审批之前是适用标准工时制度,早八点半到五点半,中午一个小时休息,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休息,综合工时审批之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上24小时休48小时,法定节假日休息,因为政府法定节假日也休息,确实是有负责人排班,按照负责人的排班休息,平时不打卡,无法提供考勤表。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网汇公司本属地员工规范手册,主张是在公司拍的照片,上面是不是有公司公章不清楚,证明**天天上班且超出工时,不存在睡觉休息的问题,**上24小时。网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行政许可和审批表,证明**上的是24小时,超出部分没给***。该证据记载:2020年12月25日,网汇公司获得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记载实行期限从2020年12月25日到2021年12月24日,岗位或者工种为12345坐席员、网格坐席员和应急指挥调度员,计算周期单位为年,实行期限为一年。网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2020年1月、12月、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考勤表,主张是从原项目负责人***的电脑里拷贝的PDF格式的,证明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48小时。网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4.员工手册,证明晚上不能休息,夜班每15分钟刷新一次系统。网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不是其公司的,其公司员工手册不是这样。 为证明其主张,网汇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证明2022年1月2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该证据记载:“兹有**于2019年11月18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内勤岗位工作。现其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因此,公司同意并决定于2022年1月26日与其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特此证明!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对该证据认可是其签字,主张当时签字时说不签的话工资都不给,也不知道是**等三人的还是所有采育镇的。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2022年1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协议,该协议已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补偿金等进行了约定。该证据记载:“甲方为网汇公司,乙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1.自2022年1月26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薪资计算截止日:至2022年1月25日(含本日),经甲乙双方确认结算薪资数额为2927.95元。乙方确认领取的薪资数额准确无误且无异议。3.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费用为唯一的及最终的对乙方的所有补助及补偿,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报酬、***等各项补偿,乙方确认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额数额准确无误且无异议……6.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承诺:……(4)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诉讼请求,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仲裁或诉讼追究甲方的经济及民事责任。(5)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事宜解决的最终结果,自本协议签订完毕,甲乙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再有任何争议,不再对另外一方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对该证据认可上面的签字为其所签,但不认可第三条,主张一开始想把这段全部划掉,但是人事说划掉就不行了就作废了,所以**就把金额划掉了,因为当时签的时候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当时说对这条不认可,网汇公司说那金额划掉,**就划了,第三条上面有打印字迹**看到了,**想划整条,但是不让,协议第六条第五款整条**也不认可也想划但是不让,不签字就不给钱,**怕因为其一个人所有人的钱都不给了,想着仲裁时间太长,**也通过仲裁了,但仲裁驳回了。 3.银行流水截图。该证据记载**金额为2927.95元。**认可该笔款项已经收到了,但认为应该是一月份的工资并不是补偿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对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未记载网汇公司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网汇公司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已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网汇公司以该协议书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加班工资,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主**2020年1月1日后上班时间为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中午11:30至13:30期间休息,有吃晚饭的时间,且办公地点有折叠床晚上可以躺着休息一会,结合**的工作内容、考虑到人体正常生理需要、工作强度等因素,不宜认定**上班24小时处于连续工作的状态,**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提交了部分考勤表打印件,网汇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表,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网汇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合理部分,网汇公司自认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故其应予以支付,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的为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网汇智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89.8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网汇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