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155号
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于庆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