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海斯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财保465号
申请人:山东海斯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金阳大街12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敏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青区平安北路707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海斯摩医疗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斯摩医疗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 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光霞